高雄警投資2餐廳 受益新法免懲戒
高雄警投資2餐廳,懲戒法院判陳員不受懲戒。(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實習記者龔子華/台北報導〕高雄市刑警大隊一名陳姓警務佐今年1月4日被高雄市政府查到擔任兩間餐廳的合夥人,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不能經營商業規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陳員稱只有在2間店各投資1萬元,並未經營管理餐廳及領報酬,後也撤資並解除合夥人身分。懲戒法院指出,新法規定,若公務員不是負責人,僅為投資合夥人,也未實際參與經營,則沒有經營商業的違失,日前判陳員不受懲戒。
高雄市政府查詢所屬公務員兼職情形,發現經濟部商業登記中,有兩間餐廳合夥人姓名為陳員,據此認定陳員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函請高雄市刑大處理。
陳員向高雄市刑大辯稱,自己並無參與餐廳經營,僅投資2間店各1萬元,也沒有領取報酬,在得知可能違法後,也已撤資並不再登記為合夥人。
高雄市刑大認為,陳員未參與經營管理也未領取報酬,僅在形式上違法,雖然損害公務員形象程度輕微,決議不停職,但依規定仍須送懲戒。
懲戒法院解釋,公務員服務法修法後,若公務員依法登記為商業負責人,仍屬於經營商業範疇;但於公務員單純持有不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公司的股份或出資,且未參與經營,已不予限制。
懲戒法院指出,陳員擔任警務佐,所任職務與所投資的2間餐館間,不具直接監督及管理權限,僅屬單純投資的合夥人,因此在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後,即沒有違法問題。
懲戒法院依據兼職查核平台資料、店家商業登記資料、陳員訪談紀錄及存款收支明細,並比較新、舊法後,認定陳員適用新法,不被認定具有經營商業的違失,日前判決陳員不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