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傷在路中處理車禍的警察 挨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
示意照,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徐姓男子駕駛小貨車撞傷在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挨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徐男辯稱當時交通混亂,為閃避其他車輛才不慎擦撞員警,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法官認為執勤員警穿著反光背心手拿指揮棒,如此醒目還被車撞,顯然是徐男未注意車前狀況,請求無理,應予駁回,可上訴。
去年11月28日晚間8時許,屏東市民生路與工業路口附近發生交通事故,徐男駕駛小貨車行輕該路段時,不慎撞上正在路中處理車禍的巫姓員警,導致員警手腳擦挫傷,徐男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9萬元罰款,並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還要參加道安講習。
徐男不服受罰,提起行政訴訟,指當時該路段發生車禍,交通混亂,值勤員警因穿著暗色衣服並未著反光背心站立於道路中央,他為閃躲其他車輛,不慎擦撞路中員警,並非有意,請求撤銷原處分。
屏東地院檢視相關事證及雙方說詞後,認為處理車禍的員警穿著反光背心並拿指揮棒引導車輛,並非偶然站在路上,衣著醒目,仍被徐男駕車撞傷,明顯未注意車前狀況,原處分並無違誤,徐男請求無理,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