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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裙妹租YouBike被偷拍裙底風光 偷拍狼因未遂獲判無罪

長裙妹租YouBike被偷拍裙底風光,因這件事偷拍狼改判無罪。(情境照)

長裙妹租YouBike被偷拍裙底風光,因這件事偷拍狼改判無罪。(情境照)

2022/07/25 16:5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鄭姓男子見長裙正妹小玲(化名)在捷運出口YouBike站牽騎租賃腳踏車,竟大膽將手機偷伸至裙下,卻不慎碰到她的腳踝被逮,他否認偷拍,高雄地院審理時,被告卻一下承認有拍,後來又否認,法官審酌檢警未舉證被告偷拍到小玲隱私部位,加上妨害秘密罪不處分未遂犯,今判鄭男無罪,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玲於去年9月某日晚上,獨自到捷運站出口的YouBike站租借共用自行車,突然感覺腳踝被不明物品碰觸,發現被告鄭男涉嫌拍攝她身體隱私部位,質問對方是不是偷拍,並令他刪除所竊錄資料,或將手機格式化才同意鄭男離開。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被告否認偷拍裙底風光或隱私,辯稱當時手機碰到對方的腳踝,她有所警覺,沒有按下拍攝按鈕,並沒有拍攝成功,檢方認定被告有意圖及犯行,依妨害秘密罪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被告出現供詞反覆。

鄭男辯稱在準備庭不否認偷拍,是因為民事和解了,希望案件趕快結束、改簡易判決,才會承認有拍攝成功,但回去思考後,因為確實沒有拍攝成功,因此決定實話實說,委任律師為被告辯護,指被告告訴長裙妹手機有格式化,只是為了讓她安心,當時並沒按拍。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發現被告拿手機往下蹲,靠近小玲裙底,手機螢幕曾發生亮光,但因監視器距離案發現場較遠,無法辨識被告究竟有無按下手機的拍攝鍵,審酌2人當時達成和解,小玲同意法院給予鄭緩刑機會,鄭為加速案件審結,在準備庭坦承偷拍並非不可能,因無法證明鄭男當時有拍攝成功,故判決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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