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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師性騷擾女學生只吃考丙 校方13年後祭重手解聘

陳師13年前對女學生伸出鹹豬手,校方13年後決議解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攝)

陳師13年前對女學生伸出鹹豬手,校方13年後決議解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攝)

2022/07/23 21:1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陳姓教師2004年間涉掀女學生裙、襲胸、摸內衣肩帶,但校方只依評列其年度考績為丙就結案。13年後媒體報導此事,學校重啟性平會再次調查,改祭重手解聘。陳師丟了鐵飯碗,興訟主張重查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要求撤銷,原獲得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採信撤銷,但最高行政法院發現,學校2004年並沒有依照教師法討論是否解聘陳師,有瑕疵,日前廢棄發回中高行更審。

2004年間,陳師被女學生申訴性騷擾,校方性平會調查後,決議「1、送考績委員會研處。2、建議延醫治療。3、加強心理輔導,尤其請各位導師加強學生安全教育,保護自己。4、陳老師若拒不請假延醫治療,其課程安排應有防範性的措施與考慮。」教評會依照性平會決議,做成當年度考績丙等的處分,予以結案。

過了13年,媒體輾轉得知此事,大幅報導,校方迫於壓力,再次召開性平會重查,發現陳師有撫摸女學生手臂、觸摸內衣肩帶並評論「好細喔!」、開黃腔「妳是急著跟我開房間」、觸摸頭髮到脖子、襲胸、掀裙等行為,已達教師法第14條規定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依法不得聘任為教師程度,移請教評會,建議解聘。校評會依照性平會報告解聘,並議決一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陳師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解聘處分,主張全案已於2004年調查過,並做成考績丙等的處分,產生「留支原薪」的效果,對他而言是重大的不利處分,豈可於13年後再次做成另一個解聘處分,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中高行認為陳師主張有理,判他勝訴,撤銷解聘處分。校方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指出,校方2004年雖然有調查,但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考列該年度年終考績為丙,即函報上級結案;但本案涉及性騷擾,依照規定,校方必須教師法第14條處置與討論陳師的校園性騷擾行為,是否已達解聘與不得再聘的情節,惟當年學校卻未如此做,已有瑕疵。

最高行認為,若陳師確性騷擾學生,依照教師法規定,不得擱置不予處理,因此,即便校方13年後重啟調查並作成解聘處分,仍為法律所允許,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中高行判決有誤,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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