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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防疫搞烏龍 船員趴趴跑3天只罰10萬元

一艘輪船上的吳姓船員,未經許可即在外趴趴跑,成為防疫破口,卻因航港局搞烏龍而只罰10萬元。(記者洪定宏翻攝)

一艘輪船上的吳姓船員,未經許可即在外趴趴跑,成為防疫破口,卻因航港局搞烏龍而只罰10萬元。(記者洪定宏翻攝)

2022/07/23 19:1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2021年間,時值全國嚴防武漢肺炎入侵之際,一名吳姓輪船船員無視防疫規定,未經移民署許可與高雄港警總隊檢查,即逕行離開高雄港商港管制區,在外趴趴跑72小時。航港局原僅開出最低10萬元罰單,但長官認為吳男情節非輕,變更處分改為50萬元。吳男不服,興訟抗罰,主張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日前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50萬元罰單撤銷。

吳男服務的輪船曾於2021年1月及2月間停靠中國廈門港區,同年2月9日返航停靠於高雄港,同日凌晨3時40分許,吳男在未經移民署查驗許可、接受高雄港警總隊18號碼頭管制站檢查的情況下,逕自離開高雄港商港管制區。

疾病管制署調查發現吳男違規,立刻通報,吳男才於同年月14日凌晨1時40分許返船,離開時間長達72小時,接著被帶往防疫旅館檢疫。

航港局認定吳男未經查驗即擅出商港管制區活動的違規行為,違反商港法第44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乃依商港法第66條規定開罰。

航港局承辦人處理裁處書,依照主任批示裁處吳男10萬元罰鍰,當天是過年,主任裁示先傳真到防疫旅館讓吳男知悉。同日下午,副局長得悉此事,認為吳男離開時間長達72小時,情節不輕,要求參考傳染病防治法的裁量基準,承辦人遂製作另一份裁處書,改罰吳男50萬元,除再度傳真給檢疫所,並要求檢疫所回收銷毀前一版本的10萬元裁處書。

吳男不服,興訟主張自己已收到10萬元的罰單,怎麼之後航港局突把罰鍰金額提高到50萬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50萬元罰單應該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航港局前已裁處吳男罰鍰10萬元,並以傳真方式送達檢疫所,再將影本轉知吳男,已發生規制效力,沒想到航港局未將該處分撤銷或廢止,在其效力仍在的情況下,另裁罰50萬元,等於是對同一違規行為分別作成2個處分,確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合議庭認為航港局裁罰吳男50萬元不合法,評議後撤銷該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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