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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脫口罩硬闖北市府還襲警 無罪改判有罪定讞

吳姓男子執意未配戴口罩欲進入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並不服2名員警勸說,推擠、肘擊打傷員警。(資料照)

吳姓男子執意未配戴口罩欲進入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並不服2名員警勸說,推擠、肘擊打傷員警。(資料照)

2022/07/21 12:1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年8月疫情期間,吳姓男子執意未配戴口罩欲進入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並不服2名員警勸說,推擠、肘擊打傷員警,被依法送辦。台北地院一審認為只是單純的肢體衝突,沒有傷警犯意,判無罪,但高等法院二審逆轉認定他故意挑戰公權力和防疫措施,依妨害公務執行罪改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吳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有碩士學位的吳男,依2020年8月6日北市府發布的加強防疫指引,他明知進入北市府市政大樓時,必須一律配戴口罩,卻於8月25日中午,未配戴口罩即想強闖市政大樓北門,2名員警將他攔下勸說,吳男僅將衣領往上拉以遮住口鼻,仍欲強行進入,一警以身體擋駕,另一警也予阻擋,吳使勁推擠、掙脫、用手肘攻擊員警,致2員警跌坐在地上與他拉扯翻滾,耗時2分鐘才壓制住他,2警皆掛彩。

一審北院認為,吳男只是在員警限制他行動時,扭動身體掙脫,僅是單純的肢體衝突,沒有積極攻擊警察的行為,未妨害警員執行職務,判吳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則認為,吳男執意挑戰防疫需求下的戴口罩規定,且不服員警勸導,欲強行進入市政大樓,對員警施暴,直接導致衝突與員警受傷,其所為已損及公務尊嚴,也破壞防疫措施,認定有罪,考量他犯後從未認錯,沒悔意、態度不佳,但傷害罪已與員警和解,故依妨害公務罪改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予緩刑2年機會。

由於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吳男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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