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誘女童自拍2張下體照 賠20萬換緩刑
莊男上IG化名「陳宥安」,誘少女自拍下體照傳給他,台北地院認定他確實犯罪,但審酌他已賠償少女家長,依法判刑同時給予緩刑機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莊男上IG化名「陳宥安」,引誘11歲女童自拍下體傳給他,少女家長得知後提告,台北地院認定他犯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數位照片罪,但審酌他已賠償家長20萬元,對他判刑1年7月同時給予緩刑3年,並命接受法治教育3場、共9小時。可上訴。
判決指,2020年10月13日,莊男引誘少女用手機自拍2張下體照傳給他,他挨告後承認犯行。
北院認為,猥褻照片只有2張,且莊男事後並沒有另外傳送、散布、挪用、加工,因此,若處最低刑度3年徒刑仍嫌過重。
北院並審酌莊男之所以會犯罪,無非是為了滿足與生俱來的性慾,但手段平和,犯後也深表悔悟,並賠償少女家長20萬元,加上沒有前科,家長也願意給莊男自新機會,故依法判刑同時給予緩刑機會,並命接受法治教育。
北院也指,莊男偶發衝動犯下本案,且據他表示,案發後未再與少女聯絡,也沒有繼續找其他少女犯案,並已深刻了解應尊重性平與他人的性自主,也知道若對方未達一定年齡,即便對方同意,也不能要求對方以任何方式滿足他的性慾,故不必再要莊男完成其他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