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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拒酒測與警拉扯被控妨害公務 高院判無罪:並非有肢體動作都構成

張姓女子吃薑母鴨後拒絕酒測,竟和警方拉扯遭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高等法院認為張女並無對員警施加強暴、脅迫行為,判她無罪定讞。(記者楊國文攝)

張姓女子吃薑母鴨後拒絕酒測,竟和警方拉扯遭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高等法院認為張女並無對員警施加強暴、脅迫行為,判她無罪定讞。(記者楊國文攝)

2022/07/04 17:0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張姓女子在薑母鴨店用餐後騎機車上路,因遭警攔檢時拒絕酒測,並欲離去,導致雙方拉扯不斷,警方質疑張女「拉」員警手槍,將她壓制,以觸犯妨害公務罪法辦,不過,張女否認「碰」到警員手槍;高等法院認定,並非警方執行公務時,民眾有任何肢體舉止,均構成強暴妨害公務執行,判張女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張女於去年2月8日晚間在新北市一家薑母鴨店用餐後騎機車上路,遭巡邏員警攔檢,並以她身上有酒味,欲實施酒測,遭她拒絕,並大聲咆哮打算離去。員警拉張女的手臂要求配合,但她卻「碰」到警方手槍,因此遭員警壓制在地。

此時,張女揮手掙扎反抗,導致劉姓員警左大拇指挫傷及指甲損傷,還使劉員的警用密錄器擦傷及電子舉發單印表機保護套受損,將張女依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移送檢方偵辦、起訴。

張女應訊時,否認對盤查她的2位員警有妨害公務犯行,辯稱員警逮捕她時,並未攻擊員警,也未對員警施以暴力。

新北地院為查明經過情形,勘驗警用密錄器發現,張女欲離去時遭員警制止,而以大動作甩開員警的手,另名員警見狀即從後方拉住張女的手和肩膀,2員警接著將她壓制在地上,要求她配合一點,但張女仍欲極力掙脫,雙方不斷拉拉扯中。

此時,員警質疑張女稱「妳碰我的手槍幹什麼?」要求她配合,並稱「幹麼弄成這樣,妳這樣會被送法院,現在這個是重罪喔」、「妳不配合我們是重罪」;張女反駁否認碰到員警手槍,表示「你黑白亂講!你在誣賴我」。法官並未發現員警密錄器錄到張女有「碰」或「拉」員警手槍,亦未錄到她有作勢攻擊員警的畫面。

新北地院認為,張女因不願意配合而有掙扎動作,但其行為是為兔脫逮捕,造成員警大拇指挫傷不排除是因逮捕過程中造成,並無張女對員警施以強暴、或脅迫的行為,判她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表示,依密錄器畫面,張女確有動作甩開員警的手,以及和員警拉扯及不斷扭動身體欲掙脫壓制行為,且張女當時也有作勢攻擊並拉扯員警配槍,並於警方壓制逮撼過程不斷抗拒行為,已經是與員警發生肢體拉扯、推擠的積極對抗行為,已構成實施強暴、脅迫行為,應改判有罪。

不過,高院重新勘驗警用密錄器畫面後,仍採一審的無罪見解,並非公務員或警方執行公務時,民眾有任何肢體舉止,均構成強暴妨害公務執行。本案中,張女有無碰員警配槍,因密錄器未錄到,已淪為雙方各說各話,也沒有她作勢攻擊員警或施以強暴、脅迫行為,所為只是試圖避免被逮捕,並無妨害公務罪的事證,故判她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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