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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飆罵警察被上手銬腳鐐…屏東警局判賠2萬元撫慰金

 陳男闖紅燈與警衝突,刑事判罪定讞,民事求償卻獲勝,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 (記者鮑建信攝)

 陳男闖紅燈與警衝突,刑事判罪定讞,民事求償卻獲勝,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 (記者鮑建信攝)

2022/06/20 07:05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男子闖紅燈與員警起衝突,涉嫌持手機近距離錄影蒐證,並涉嫌飆罵「流氓」,被高雄高分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4月定讞,但警員將他帶回派出所上腳鐐,也被地院認定執法過當,判決屏東縣警察局賠償2萬精神撫慰金,案由2審審理中,頗為罕見。

據了解,2019年10月5日下午2點多,陳男騎機車途經屏東市復興、光復路交岔路口,因闖紅燈為警攔查,他認為違規執法,為維護自身權益,而以手機攝錄影蒐證,雙方發生爭執,陳並涉嫌辱罵警員「流氓」,被依現行犯當場逮捕,帶回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

陳男指出,他被警員以單膝壓背、壓頸方式壓制後上手銬,已逾越逮捕現行犯時之必要程度。又說,留置派出所期間,情緒並未失控暴怒,並配合偵辦過程,而無逃脫行為,警員卻使用手銬、腳鐐限制其人身自由,導致手腳受傷,要求國賠精神撫慰金和醫藥費等共60萬元。

被告屏東縣警局指出,陳以近距離拍攝警員,已侵害其人格權,逾越維護其權益所必要,經勸導後仍持續拍攝,故警員口頭及揮手制止,並未侵害其自由。此外,逮捕過程均合乎規定,並無不法。

屏東地院開庭調查後,僅認為陳被留置派出所,情緒趨平穩,也無拒捕或脫逃的客觀行為,警員卻上腳鐐,認定違反比例原則有過失,並審酌陳犯案過程和職業等情形,只需賠償2萬元精神撫慰金,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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