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請羅淑蕾當獨董並標得漢翔標案 勝訴確定免罰2500萬
千附實業委任羅淑蕾擔任獨董,並標得漢翔標案,被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裁罰2511萬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免罰。(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上櫃公司千附實業於2011年起3年時間,標得漢翔航空12件採購案,但被法務部查出時任立委羅淑蕾為千附公司的獨立董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衝法)相關規定裁罰2511萬元,千附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均判決千附勝訴,分別認為羅淑蕾行為時法規的董事應不包括獨董、或千附並無違法故意,僅是過失,尚非處罰之列,判千附勝訴免罰;法務部上訴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法務部獲報查出,羅淑蕾自2007年11月至2016年1月擔任第6屆至第8屆立法委員,為利衝法所定的公職人員,但她從2011年6月起直到2014年6月擔任千附公司的獨立董事,而這段期間千附公司卻得標漢翔航空多達12件採購案,已違反利衝法相關規定,審酌千附有不知法令等情形,酌減後,對千附公司開罰新台幣2511萬元。
千附公司不服遭罰,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千附公司主張,從1986年起即投入航太產業,並通過多項認證,且自2004年起參與漢翔公司採購案數量直到委任羅淑蕾任獨董為止,多達31項之多,與她是否擔任獨董沒有關聯,而且該12項採購案的交易對、標的、底價均由灘翔決定,整個投標過程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沒有不法。此外,此案行為時的利衝法第15條規定是處罰故意犯,不包括過失,千附並非有意觸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本案行為時(2011年6月23至2014年10月6日)利衝法規定的「董事」,應不包括「獨立董事」在內,千附公司遭罰有違誤,判千附公司勝訴免罰。法務部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台北高等行法院更一審認為,本案中,千附公司並無違反行為時利衝法第9條的故意,僅為過失行為,因此原處分裁罰2511萬元,有所違誤,千附訴請撤銷罰鍰為有理由,判決免罰。
法務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誤,今天傍晚判決駁回,千附免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