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3年後才寄裁罰書無效 高市交通局2連敗定讞
2022/06/07 22:3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李姓運將肇事逃逸被判刑定讞,並被處分吊銷駕照,他不服打行政官司,高雄高分院調查,裁罰書3年後始開出,已逾法定期限,仍然判決高市交通局敗訴並定讞。
據了解,2018年3月3日晚上9點多,李駕駛計程車行經高雄市區與吳姓騎士相撞後逃逸,被最高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6月定讞,並於2021年4月7日始收到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李自認已被法院判罪,不應該又吊銷他的駕照,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打行政官司要求翻案。
交通局則指出,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李涉及公共危險罪並被吊銷駕照,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之法理外,行政機關於刑案判決確定後,另為行政裁罰即吊照,並無違誤。
橋頭地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開庭調查,均認為依照法律規定,交通局可以吊銷李駕照,但不能處罰金,因此沒有李指控的違反一事不二罰的情形。
不過,吊照的行政罰裁處權,應自2018年3月3日起算3年,至2021年3月3日止,但交通局卻遲至2021年4月7日始開立裁罰處分書,明顯已逾行政罰法第27條第規定之3年期限,因此撤銷處分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