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糗大了!台中警取締酒駕 醉漢拔走警車鑰匙落跑

易男酒駕兩度逃逸,還將台中大甲警分局大甲派出所的警用機車鑰匙拔走。(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易男酒駕兩度逃逸,還將台中大甲警分局大甲派出所的警用機車鑰匙拔走。(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2022/05/21 06:2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易姓男子於今年2月21日晚間,酒後騎機車被中市王姓員警攔查,不料,易男卻加速逃逸,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追逐,於巷弄內將他攔下,易男先停車佯裝配合攔查,趁機將尚未熄火的警用機車鑰匙拔起,拿著鑰匙騎機車第二度逃逸,留下徒呼負負的王員在現場,法官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易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書指出,易男上述時間騎乘機車,因手持點燃的香菸,且口罩下拉至下巴,沒有戴妥,被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王姓警員,騎警用機車示意攔查,王員發現易男身上有酒氣,先用「酒精檢知器測棒」,對易男進行呼氣酒精濃度簡易測試,呈現閃燈訊號,認定易男有酒駕行為。

不料,王員想對易男進一步酒測時,易男卻突然發動機車引擎逃逸,王員立刻騎警用機車追逐,一路鳴放警笛,不到10分鐘,於中市外埔區甲后路五段43巷的巷弄內,追上易男。

易男當時見王員逼近,先是停車佯裝配合攔查,見王員靠近後,徒手將仍發動中的警用機車鑰匙拔走,導致王員無法繼續騎乘警用機車,易男隨即拿著鑰匙,騎機車速逃逸。

台中地檢署認為易男的行徑,同時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妨害公務執行罪),以及刑法第138條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從重依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處斷,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台中地院沙鹿簡易庭判處易男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與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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