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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盯上!男開國道17分鐘收12張罰單 法官一原因撤8張

彰化許姓男子行駛國道時多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拍下檢舉,17分鐘內連續舉發12張罰單。國道示意圖。(記者陳冠備攝)

彰化許姓男子行駛國道時多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拍下檢舉,17分鐘內連續舉發12張罰單。國道示意圖。(記者陳冠備攝)

2022/04/23 12:34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許姓男子去年4月間開車上國道1號南下,遭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在17分鐘內被舉發12張罰單,合計被罰3萬6000元,許男不服向國道警方申請交通裁決被駁回,進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院審理認定,12張罰單中有8張在6分鐘內連續舉發,裁罰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判決書指出,許男於去年4月11日下午2時43分至3時許行駛至國道1號南下199.3K至228.5K時,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經民眾檢具採證影片提出檢舉,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警員查明屬實後逕行舉發,連開12張罰單,許男不服向警方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函復查無違誤後仍不服而申請裁決。

裁罰單位指出,許男當日下午2時43分駕駛車輛於國道1號南下199.3K上國道,從加速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時,過程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接著分別在2時45分至3時間,於南下202.9K至228.5K變換車道過程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全程有採證光碟可稽,事證明確。

許男主張,他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都有打方向燈,他被舉發的12張罰單中,有9張是未達處罰條例第85條之一第2項第一款規定之6公里、6分鐘以上,才得連續舉發標準,且行駛間未行經任何路口,應不得連續舉發,另有3張是在10秒內連續變換車道被開罰,屬於一事二罰,應不得連續舉發,以上12張罰單應予請求撤銷原處分。

彰化地院審理,法官指出,針對被告連續12次舉發行為,處罰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經查,這12次違規中,被告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有4次違規行為已相距6公里、6分鐘以上、因此得以連續舉發,另8次未達連續舉發要件,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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