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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200公尺吃兩單…他打官司撤了1張 省3000元

在國道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相隔200公尺、13秒被開2張罰單,法官認為不符相隔6公里、間隔6分鐘規定,判處其中1張罰單撤銷。(記者鄭淑婷攝)

在國道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相隔200公尺、13秒被開2張罰單,法官認為不符相隔6公里、間隔6分鐘規定,判處其中1張罰單撤銷。(記者鄭淑婷攝)

2019/01/01 20:05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張姓男子開車在國道一號南向50.2、50.4公里處,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到後方車主檢舉,國道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張男開出2張各3000元的罰單;但張男主張,2次違規間隔很短,應屬同一行為,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張男2次違規的間隔,確實不符道交處罰條例規定,判處其中1張罰單撤銷。

張男遭後方車主檢舉,2017年9月21日早上9點16分,分別在國道一號南下50.2、50.4公里處桃園路段,2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國道警方根據檢舉人提供的影片,對張男開出兩張罰單,各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張男收到罰單後不服處分,他認為自己沒有違規,若是真有違規,2次之間僅相隔200公尺、13秒,應屬於同一個行為,不應該對他開罰2次,申訴不成後,他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主張裁罰無誤,張男確實被拍下2次違規,依「行政罰法」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可分別處罰之。

不過,法官指出,「行政罰法」亦有「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道交處罰條例中以「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做為切割違規行為次數的基準,張男2張罰單僅間隔200公尺、13秒,應屬於一個連續的行為,且從張男當時的違規行為來看,裁處一罰即可充分評價他的行為,因此判處其中1張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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