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假釋出獄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不受理
前立委高志鵬被控圖利判刑4年半,出獄後聲請釋憲,但日前憲法法庭不受理。(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涉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圖利廠商,被判刑4年6月,去年獲准假釋。他質疑「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規定重大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不論更審幾次,都由同一庭審理,導致他在最高法院的更二、三審審判長均為邵燕玲,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但日前被憲法法庭不受理。
2018年施行的「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重大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不論更審幾次,均交由同一庭審理,俗稱「連身條款」,好處是承審庭在發回時,可一次就把所有的法律爭點說清楚,避免曠日廢時的更審;壞處則是承審庭若有偏見,對當事人不利。
2014年,高志鵬的案子第二次上到最高法院,由邵燕玲擔任審判長;2018年間,他的案子第三次上到最高法院,又是邵出任審判長,高志鵬質疑是受到「連身條款」限定,去年假釋後聲請釋憲,主張該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憲法公平審判原則。
但憲法法庭指出,高志鵬案子第三次上到最高法院進行分案的時間點,「連身條款」尚未上路,因此他的有罪確定判決並沒有適用到連身條款,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受理規定,故決議不受理。
不過,由於「連身條款」與死刑案件具有關聯性,而目前38名判決確定的死囚均聲請釋憲,故憲法法庭仍會審理連身條款的合憲性。
至於高志鵬主張最高法院的有罪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迴避的規定,憲法法庭本次未敘明是否違憲,將另行審理。
高志鵬在立委任內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被判刑4年6月,沒收犯罪所得50萬元,2019年1月10日入獄服刑,先後在台北監獄及八德外役監服刑,已執行刑期一半餘(外役監縮短刑期188天),因符合假釋條件,經法務部假釋審查委員會核准後,由台中高分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去年向中高分院聲請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