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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務車外帶薑母鴨店千金 前士林副分局長獲不起訴

時任士林分局副分局長張久宜開公務車外帶薑母鴨店千金,遭北市警局函送法辦,士林地檢署偵結,今將張不起訴。(資料照、取自士林分局官網)

時任士林分局副分局長張久宜開公務車外帶薑母鴨店千金,遭北市警局函送法辦,士林地檢署偵結,今將張不起訴。(資料照、取自士林分局官網)

2022/03/15 12:2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已婚、被視為警界明日之星的53歲台北市士林警分局副分局長張久宜(去年3月8日已調任北市警局民防管制中心專員),遭北市警局函送指去年情人節(2月14四日)開公務車載薑母鴨店千金回分局寢室,後又載千金返回住處,總計消耗油料費50元,依刑法中公務員假借職務上詐欺得利等罪移送,士林地檢署認為,張並未持公務車加油卡加油,且僅消耗50元油料,難以認定張會貪圖這種微小利益,今將張不起訴。

不起訴指出,北市警局認為,張久宜自2019年8月27日起,擔任副分局長,明知公務車是北市警局配發的車輛,竟於去年情人節凌晨0時許,開公務車載薑母鴨店千金返回分局寢室,同日中午11時許,又載千金返回北投區住處,故依法移送。

張久宜到案後承認開公務車載千金,但否認詐欺得利意圖。

士檢認為,張久宜開公務車時,並未持公務車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難以認定對士林分局或加油站員工施用詐術,縱使因使用公務車代步而取得利益,也缺乏施用詐術的證據,因此無法以詐欺得利罪相繩。

士檢並指,張久宜雖未據實填載「士林分局公務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或「員警出入登記簿」,但也只是有無違反士林分局內部人員出入、車輛使用等管制措施,且經比對士林分局去年2月的「員警出入登記簿」及本案公務車的「調派(使用)登記簿」可知,張平常至派出所督勤時,多次未於「員警出入登記簿」填載出入紀錄,因此,難以因張未如實填載當天用車或出入登記資料,就認定他涉嫌詐欺。

士檢強調,張久宜違反規定使用公務車所得利益僅50元油料,難以認定張會貪圖這種為小利益,且張身為當時身為副分局長,雖不知潔身自處,於值班時間使用公務車接送與公務無關的女性友人往返辦公駐所或送友人返家,已違反機關人員進出、公務車輛使用所訂的管考措施,但與詐欺、背信或竊盜等罪的構成要件不符,今將張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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