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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兼職球評賺283萬元 石明謹降一級、罰款20萬元確定

交警石明瑾(右)兼任足球球評遭懲戒法院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確定。(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交警石明瑾(右)兼任足球球評遭懲戒法院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確定。(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2022/03/15 10: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萬華交通分隊隊員石明謹,未經報准逕行兼任體育頻道足球節目球評,7年賺了283萬餘元,被懲戒法院一審認定違法兼職,判決降一級、罰款20萬元。二審15日維持一審見解,駁回石明瑾上訴,全案確定。

2011年至2018年間,石明謹未經機關許可,逕自於每年足球賽季期間,擔任體育頻道的足球評論員。經人檢舉,台北市政府認定他違法兼職,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北市府指控,石明謹擔任該頻道的球評長達7年,出席190次,共支領283萬3850元車馬費;石還擔任足球協會第12屆紀律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

北市府認定,石員「經常性」及「持續性」擔任體育頻道球評,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事務,依銓敘部2019年11月25日函釋規定,確屬兼職。

石明謹辯稱,他擔任球評的足球節目中,扣掉四年一度的世界盃足球賽事後,其餘共150次,平均每年僅出席18.75次,屬於不定期受邀,非「經常性」及「持續性」;至於足球協會紀律委員一職,因足協為非營利團體,紀律委員會亦非該會常務機構,屬於無給職,僅受邀開會時領取出席費及車馬費,並非受有報酬,無需服務機關許可。

懲戒法院一審說明,公務員服務法已規定,公務員要兼任非營利團體的職務且領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許可,石民謹在未經報准的情況下,逕自擔任球評與足協紀律委員,且受領車馬費,已屬違法兼職。

一審認為,石明謹的違法行為,雖屬非執行職務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審酌石明謹兼任業務的時間、次數、受領報酬多達280餘萬元等情形後,判決降一級,罰款20萬元。

石明謹不服,提起上訴,質疑體育界許多教練、講評都是老師、公務員兼任,「難道都不能領車馬費嗎?」

但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誤,懲戒力道也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誤,15日駁回石明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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