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不起訴卻被開單 法官還公道撤銷重查

酒駕不起訴,黃要求撤銷罰單,高雄高分院發回重審。(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市民涉酒駕肇事,警方開罰3萬元,並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但經橋檢處分不起訴後,決定提起行政訴救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方未說明酒駕與車禍有關,撤銷罰單並發回重審。
2020年12月14日上午11點多,黃駕駛轎車行經高雄市岡山區介壽東路與岡燕路前,與胡姓騎士發生擦撞,經警到場酒測值0.17mg/L,依公共危險罪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並開罰3萬元。
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後,認為被告沒有肇責,依法處分不起訴後,黃認為檢方已證明其清白,罰單及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應該失效,於是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官幫他主持公道撤銷處罰。
承辦法官指出,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酒駕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超過每公升0.17毫克,且發生交通事故時,若未查明事故是否與酒駕有關而逕行開罰,顯然過於苛刻。
又查,車禍肇事原因諸多,如疲勞駕駛、分心失神、疏忽輕率、車輛機械突故障,或因不熟悉道路狀況等各種原因而發生,未必皆肇因於酒後開車,原審並未說明黃肇事與酒駕有關,因此撤銷罰單並發回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