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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醫院提告占病床 病患被判返還

振興醫院指控病患已達出院標準卻不出院,對病患及其兒子提告要求返還病床,獲士林地院判准。(資料照)

振興醫院指控病患已達出院標準卻不出院,對病患及其兒子提告要求返還病床,獲士林地院判准。(資料照)

2022/03/09 11:4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北投振興醫院認為一名病患已達出院標準卻不出院,還積欠醫藥費達214萬多元,提告要求返還病床,但病患的兒子反指醫院害家人腦中風、半癱,又拒絕溝通。士林地院審結,認定醫院提告有理,判病患及其兒子應返還病床;可上訴。

振興醫院主張,病患自2018年5月24日起住院接受治療,事後已達出院標準,然而,醫院2019年4月29日通知病患的兒子辦理出院時遭拒,還積欠醫療費用達214萬多元,提告要求返還病床。

病患兒子解釋,家人急診時曾表示有心臟方面問題,醫院卻未採納,反而使用心跳加速藥物,導致家人心臟發生問題,且醫院僅要求家屬簽立心導管檢查同意書、身體保護約束同意書、檢查治療同意書,並未告知將做何種治療、處置,便對家人實施心導管手術,導致腦中風、智商退化及半癱等重殘情形,醫院應負起復健及治療等責任。

兒子也說,家人在2018年1月及2020年3月19日發生二次心律不整,目前仍在治療中,醫院卻長期拒絕與家屬溝通解決,甚至採取拖延戰術,利用資訊不對等方式提告,並持續計算醫療費,故拒絕返還病床。

士院指出,病患經醫院多項檢查及治療,病情已於2018年7月間獲得控制、改善,其慢性病僅需繼續服藥並復健治療,應由家屬辦理出院手續,況且,病患有部分自我照顧能力,生活上經家屬或第三人協助照顧為宜,也可入住一般護理之家或長照機構。

士院也指,醫院自2019年4月間預先通知病患辦理出院,至本件民事起訴狀於2021年8月送達病患兒子為止,時間超過2年,已提供兒子充分時間尋找替代照護方式,卻仍持續無權占用病床,故認醫院提告要求返還病床有理,判病患及其兒子應返還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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