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超商割傷店員!公子哥緊咬警違法搜索 法官還是重判
警方查扣證據「鬼洗牛仔褲」,但搜索程序卻不符合法律。(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家境頗佳的鍾姓公子哥2018年持刀搶超商,割傷女店員。警方沒有搜索票,也沒取得鍾男同意,逕行搜索查扣3項關鍵證物,鍾男否認犯行,還主張違法搜索查扣的證物沒有證據能力,應判決無罪。但法官認為,鍾男犯行危害社會不輕,員警違法卻不嚴重,如果不採納證物的證據能力,讓鍾男逍遙法外,社會難以接受,也有害司法公平正義,依攜帶兇器強盜罪重判8年2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現年39歲的鍾男2018年10月間開著凌志汽車,持刀搶劫苗栗縣一間超商,搶得現金1600餘元與2包菸,還割傷女店員手臂,超商監視器拍到他戴黑色手套,穿繡有顯眼「鬼頭」圖案的「鬼洗牛仔褲」。
三義分駐所從路口監視器畫面循車鎖定鍾男,案發後4小時搜索住處,查扣黑手套與「鬼洗牛仔褲」,以及車內行車記錄器的記憶卡等關鍵證物。
苗栗地院審理時,鍾男全盤否認犯行,他指控,警方做完筆錄,才要他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他拒絕,被多名警方毆打踢踹。法官發現,鍾男確實沒有簽名,員警則解釋說,當時沒帶「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但口頭詢問鍾男,鍾男同意思索,卻於事後反悔拒簽。
一審採信警方說法,法官認為鍾男當天被羈押,看守所體檢時,僅胸部有一小處瘀青,如被警察刑求,傷勢不會如此輕,依攜帶兇器強盜罪重判8年2月徒刑。
鍾男上訴二審,仍堅稱警察搜索違法,超商監視器拍到的搶匪並不是他本人,他開車到超商旁,是想找朋友。
台中高分院法官不採信刑求之說,卻認為警方無搜索票,搜索前沒有說明搜索的用意與原因,沒有給鍾男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鍾男也沒有口頭同意搜索,員警事後要鍾男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卻也被鍾男拒絕,員警搜索扣押有瑕疵,不符法定程序,是「違法搜索至明」。
不過,法官強調,如果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不分情節,一律否定證據能力,讓嫌犯逍遙法外,將背離國民感情,難以被社會接受,並有害於審判的公平正義,此案警方違法不嚴重,沒對鍾男栽陷嫁禍,鍾男持刀強盜又傷人,強烈危害公眾生命安全,如果僅因蒐證疏忽,就排除證物的證據能力,將導致國家無法對鍾男行使刑罰權,因此,牛仔褲證據有證據能力,可證明鍾男犯行,駁回鍾男上訴,可上訴三審。
鍾男穿著「鬼洗牛仔褲」搶超商,被監視器拍下,卻辯稱畫面中搶匪不是他。(翻攝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