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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吃紅單對警比中指 貨櫃車駕駛侮辱公務員罪嫌法辦

詹男被開單後,又遇上開他紅單的警車,不爽將手伸出車窗,朝警車比中指,被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嫌送辦。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詹男被開單後,又遇上開他紅單的警車,不爽將手伸出車窗,朝警車比中指,被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嫌送辦。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2/03/02 11:5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台中市24歲詹姓男子,駕駛貨櫃車在苗栗縣闖紅燈被巡邏警察發現,攔查開單告發;事後,他又遇上開他紅單的警車,竟將手伸出車窗,朝警車比中指,被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嫌送辦。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考量詹男坦承犯行,已與警方和解,予以緩起訴處分,但要支付公庫1萬元罰金。

詹男於去年3月26日上午11點許,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載運貨物到苗栗縣西湖鄉東和鋼鐵廠。他於途經西湖鄉台1線與苗31線路口違規闖紅燈,被巡邏的通霄警分局西湖分駐所2名員警發現,上前將他攔下,並開單告發。

詹男收下紅單後,忿忿然地開車離去,結果20鐘後,詹男在東和鋼鐵廠大門口南側處的台1線停等時,又見到剛剛開他紅單的警車駛近;詹男不爽,自駕駛座伸出手比中指。2警見狀,將詹男帶回偵辦,依侮辱公務員罪嫌將他送辦。

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認為詹男犯侮辱公務員罪嫌,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但審酌詹男無犯罪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也與2警和解,且歷經此司法偵查程序當有所警惕,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詹男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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