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詐20萬遭求償 人頭諷被害人非3歲童拒賠敗訴
黃男提供帳戶詐騙20萬被害人求償,被害人羅男反遭諷非3歲童因貪念上當拒賠20萬敗訴。(資料照)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黃姓男子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充當人頭洗錢,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投資軟體購買虛擬貨幣,向羅姓被害人詐匯20萬元,羅男提告求償20萬元,黃男竟反譏羅男非3歲小孩,類似遭詐案例已廣為宣導,被害人不也是因自己的貪念才上當,憑什麼要他賠償?但法官認為不管羅男上當是否有過失,被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損害賠償,判賠20萬、可上訴。
被害人羅男主張,被告雖可預見金融帳戶是個人理財的重要工具,如交予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成為匯款工具,但黃男卻於前年7月間,在台北市萬華區西門町商圈某飯店,以帳戶每收取1000元的匯款(詐款),即可抽取50元利潤的代價,把俗稱「簿子」的帳戶,交給詐騙集團成員綽號「小劉」。
「小劉」取得該帳戶及金融卡、密碼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犯意聯絡,展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前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羅男佯稱,可使用BOKC投資軟體購買虛擬貨幣從事投資,僅須將投資款匯至黃男帳戶,被害人依指示匯款20萬元至該帳戶,最後被詐騙轉匯致提領一空。
被告主張向他求償20萬並無實益,且不公平,他強調自己非詐騙集團成員,只因一時貪念,受友人引誘,以為能用帳戶在九州博奕網站賺水錢,受騙導致成為幫助犯並遭判刑,已付出慘痛代價,原經營的電動車店被迫結束營業,還遭撤銷長達2年6個月又12天的假釋,鋃鐺入獄。
被告表示現已身無分文,僅在獄中靠做紙袋手工每月賺取2、300元,類似詐騙案例警方早已廣為宣導,原告並非3歲小孩,卻與不相識的人僅以LINE聯繫就乖乖匯出20萬元,難道原告不也是因為自己的貪念而上當,憑什麼要求他賠償?
簡易庭法官認定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為連帶債務人,依法自得單獨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被告抗辯羅男無權請求賠償,並不足採,判決帳戶人頭須負賠償20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