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警告標誌不夠「明顯」 交通罰單被撤銷
測速照相警告標誌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女子晚上駕車行經戰備跑道,超速被開罰後,她以警示牌放置地點有瑕疵,加上夜間沒有照明設備看不到,打官司撤銷罰單勝訴,但交通局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案情頗為罕見。
2020年3月16日晚上7點42分,黃女駕駛自用小客車北上,行經在台1線430.5公里,超速被屏東枋寮分局員警舉發,開罰1800元後,她不服打官司,向高雄地院遞狀要求翻案。
她說,超速地點在戰備跑道缺乏照明的路段,並於昏暗環境下設置之警告標示,不符合「明顯標示」的認定。又說,現場擺設不是「前有測速照相」的大型告示牌,且其位置不是在路旁,而是在中央分隔島,要求法官替她主持公道。
交通局則表示,黃女違規地點與警告標誌相距約163公尺,顯已符合「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的舉發要件。又說,再觀諸告示牌為紅色外框三角形警示標誌,樣式清晰且明顯,前方亦無任何遮蔽物阻擋視線,也符合規定的反光係數,在夜間有自然光線及車燈照射之情形下,足可清楚辨識。
承辦法官調查,該標誌所設置的路段,為劃有單向三線之快車道,且中央分隔島與最內側車道間,又劃設有障礙物線,路面甚為寬廣。而黃女當時乃行駛於最外側車道,加上交通局自承該路段並無路燈照明,則依當時她視野及車燈照明所及範圍,恐無法看到警告標誌,是否符合處罰條例「明顯標示」的規定,確有疑問,因此撤銷原處分、不罰。
交通局不接受裁決,已提起上訴,案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警告標誌不夠明顯罰單被撤銷,案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記者鮑建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