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殤求償案三審開庭辯論 律師團籲最高院盡速自為判決
RCA工殤求償案,三審今開庭辯論,關懷協會呼籲最高法院盡速自為判決。(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作環境污染傷害求償案,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判24名員工或家屬獲賠5470萬元,其餘222人遭駁回,246名原告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辯論,律師團主張無外顯疾病者也應獲賠,呼籲最高院盡速自為判決。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1970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1992年關廠,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不知情的多位員長期處在污染環境中而罹癌或病變,RCA員工關懷協會2004年替508位員工和家屬提出第一波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018年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其中262人共新台幣5億餘元確定,其餘246人發回更審。
此246人的求償金額共12億6200萬元,高院更一審2020年3月判其中24人應獲賠5470萬餘元,其餘222人被駁回、無法獲償,理由有部分是因文件或程序問題,主要是因無從證明依醫學判斷其細胞遭破壞而產生病理變化,或是沒有外顯疾病。246人皆提上訴。
律師團代表林永頌今在開庭前表示,企業主提供不良的勞動環境,惡意隱匿毒害事實,提高全體勞工健康風險,因眼見同事紛紛發病過世,或擔憂孩子的健康會被影響,而長期恐慌、憂慮,應獲精神損害賠償。此主張在本案一軍的一審、二審都獲法院支持,第二批求償的RCA勞工(簡稱二軍)一審也明確將身體權、健康權的損害,認定包括細胞機能受阻、次細胞層級染色體、甚至DNA序列完整性遭破壞的「微觀」損害。
RCA員工關懷協會指出,被更一審駁回的「無外顯疾病」會員中,近期又有人罹癌,也有人明確罹患卵巢癌多年,卻被更一審認定與污染沒有因果關係,含冤莫白,此案是台灣整體職業安全制度改革的指標,呼籲最高法院要有決心,盡速自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