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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工程師採購案涉收賄 懲戒法院裁定停職確定

大林煉油廠一名佘姓工程師涉賄被停職。(資料照)

大林煉油廠一名佘姓工程師涉賄被停職。(資料照)

2022/01/04 20: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油大林煉油廠一名佘姓工程師,2014年辦理油槽檢修工程時,涉嫌收受廠商賄款,日前被高雄地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0年2月,經濟部遂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並聲請停職。佘男不服,提起抗告,去年底被懲戒法院二審駁回,停職確定。

經濟部移送指出,佘男任職中油期間,負責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油槽檢修工程」及泡沫軟管採購,職務上需製作油槽檢修工程「工程說明書」及審核得標廠商送審的設計圖說,卻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廠商賄賂。

經濟部表示,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期間,佘男承辦「R-01油槽檢修工程」、「D-71油槽檢修工程」、「R-03油槽檢修工程」、「污泥帶濾機及其附屬設備」等標案,涉嫌收受廠商賄款等情,多次違法失職行為,刑事部分經檢察官起訴後,被高雄地院判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4罪刑,定應執行刑10年2月徒刑,禠奪公權4年。

經濟部認為,佘男違法失職,行為情節重大,被判處重刑及宣告褫奪公權,倘讓其繼續執行職務,將影響民眾對公務機關的整體觀感,損害機關內部公務紀律與守法公務員士氣,為維護官箴,請求懲戒法院裁定先行停職。

一審認為,為了切實查明究責,保障機關業務不受影響,佘男有先行停止其職務必要,裁定停止職務。佘男不服,主張刑事判決還沒確定,很可能逆轉改判無罪,是否屬於「情節重大」,情況不明,提起抗告。

二審指出,佘男爭辯的違法失職行為,屬實體認定事項,有待原審於本案訴訟中為調查、審認,合議庭因而判斷佘男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停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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