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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甩警政署規定?狂追逆向機車5公里 警撞飛噴上引擎蓋

楊姓警員看到機車逆向狂追了5公里,結果與一輛左轉車發生碰撞,噴飛到引擎蓋上。(民眾提供)

楊姓警員看到機車逆向狂追了5公里,結果與一輛左轉車發生碰撞,噴飛到引擎蓋上。(民眾提供)

2021/12/26 00:06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警政署去年9月函發布追緝車輛原則,不過,台南市警二分局中正派出所楊姓警員不甩規定,只是看到逆向行駛機車就追了5公里,還橫跨分局轄區,有輛轎車左轉反應不及,與直行楊員碰撞,楊員撞噴摔上引擎蓋,女駕駛嚇了一大跳,幸好楊員只有膝蓋受傷。

警方被稱為「人民保母」,但為了抓捕壞人,在路上高速追車不慎傷到路人,相當矛盾,警政署去年9月24日發函「追緝車輛執行原則與策進作為」,要各市警局密集督導,最大的原則就是對於交通違規攔查不停,這屬於屬一般行政罰,原則上不追車,採事後舉發方式查辦,保護警員值勤安全。

另外,該函令補充,一般攔查發現可疑或受挑釁,但無犯罪事實或違禁品,無立即危險,原則不追車,不過發現犯罪事實、違禁品,或發現危害情況、民眾呼救情形,即可發動追車,警政署要求各縣市警局落實宣導。

但台南楊姓警員看到一輛機車在金華路河樂廣場附近逆向行駛,一路追到台南公園,橫跨2個分局轄區、約5公里,最後人不但沒抓到,還撞上轉彎的轎車,轎車女駕駛聲稱反應不過來,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第三項,如果遇到鳴笛警車未禮讓,會處6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照。

二分局聲稱,楊員會啟動追車,是因為該騎士逆向攔查不停,但實際上並未提供員警攔查的畫面,不過即使有攔查不停的情況,依據警政署函令,也不以追車為原則,同時也強調,警備車開啟警示燈、警笛執行緊急任務,可以主張道路優先權,但非絕對路權,仍應注意周遭環境交通狀況。

至於是否會對女駕駛依道交條例45條開單?警方指出,由於女駕駛無駕照,所以先針對無照部分開單,該條第三項是否開罰,需要先釐清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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