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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與富商不當往來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判罰俸1年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資料照)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資料照)

2021/12/24 11:48

(11:48更新:判決理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去年8月提起彈劾,送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24日認石木欽有違失,判罰俸1年。本案為翁茂鍾引發的司法風暴中,首位被懲的法官。

職務法庭24日早上10時在第一法庭由審判長吳景源宣判,三個職業法官與兩位參審員組成的合議庭認定石木欽確有違失,判罰俸1年,月俸29萬5735元,1年薪俸為354萬8820元。

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判決理由,指合議庭認為石木欽在2008年間,透過妻子以兒子名義購入翁茂鍾的聯亞公司股票100張,到了2015年、2016年間陸續賣出,獲利了結,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應付懲戒。

林玉苹指出,合議庭考量石木欽違失行為發生時相關規範不明確,若給予免職或撤職等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而基於實體「從輕從舊」原則,剝奪退休金與退養金的懲戒也不適用,故最後決定判罰俸,並處以最後任職月俸一年,即該項懲戒種類的上限。

監察院指控,石木欽自1996年7月22日至2017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尤其翁茂鍾所涉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案件,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也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

另外,監察院認定在翁茂鍾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石木欽未避嫌,不當以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

監察院去年8月認定石木欽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審查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的提案,彈劾石木欽。

至於其他8名被控與翁茂鍾不當交往的司法官,包括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曾平杉、陳義仲、林金村、現任法官鄭小康、前檢察官羅榮乾,均移送監察院審查,其中鄭小康9月間先行被彈劾。

此外,台南地檢署前檢察長方萬富、前檢察官曲鴻煜、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前處長秦台生、經濟犯罪防制中心前主任李錨,則被移請檢察官偵辦,查明有無犯罪行為。(11:4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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