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 職務法庭12/24宣判
石木欽代理人廖芳萱(左)表示,石木欽相信職務法庭能做出公正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並利用妻兒人頭買股,財產申報不實,去年8月提起彈劾。職務法庭25日召開言詞辯論,雙方各抒己見,沒有交集,審判長吳景源諭知12月24日早上10點宣判。
石木欽與翁茂鍾結識數十年,多數行為距今10、20年,是否超過懲戒權時效?監察院指出,石木欽是法官,懲戒的判斷標準在於各行為是否有損司法的廉潔、公正與可信賴性,不能因為那些與翁茂鍾過從甚密、影響案情的部分已時過境遷,就不影響司法的廉潔、公正與可信賴性。
監察院主張,翁茂鍾涉訟期間,石木欽不只和他討論案情,也和案件律師見面,私下針對案情密切見面,絕對不符合法官倫理規範。
監察院強調,石木欽和翁茂鍾密切往來,其妻兒又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如果這樣不用受懲,與社會通念不符。
監察院委任律師洪偉勝表示,法官、爭議被告、律師、關係人杯觥交錯、私下密會討論案情,翁茂鍾還可以進出門禁森嚴的最高法院與石木欽會面,使得「還給司法乾淨的審判空間」這樣的訴求被濫用的,希望合議庭能懲戒石木欽。
石木欽的代理人廖芳萱則說,任何訴訟均有時效制度,但司法院的高官在本案發生之初,提供人審會資料給石木欽時確說出「時效對內可以談,對外不必談」等語,這種兼任行政職的法官難道還能再當法官嗎?
廖芳萱指出,監察院針對本案開第一次審查會,多數監察委員認為追懲時效已完成,決議彈劾不成立,之後原提案監委王美玉卻和另名監委高涌誠,提起二次彈劾,違反程序,為彈劾而彈劾。
廖芳萱強調,本案事涉20多年,多數細節早已不復記憶,但司法院只問過石木欽一次,就送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未調查對石有利的證據,目的可議。
廖芳萱指出,石木欽曾因推動電腦分案系統,減少人工分案的黑箱質疑,而獲得總統頒布之保舉最優人員獎章,未料,竟在面臨退休之際,被心懷報復惡念的檢察官及司法院心懷不軌之人,基於私利粗暴對待,每思及此,輾轉難眠,難以釋懷。
石木欽相信職務法庭能做出公正判決,不論判決結果如何,最痛苦的時候已過去,心無懸念,雖不再胸懷大志,往後的日子仍然海闊天空,足以揮灑自如。
受命法官曹瑞卿詢問,石木欽的兒子持有翁茂鍾公司股票長達7年才賣出,並透過公開市場交易,監察院認定有違失的範圍到哪?監察院調查官陳先成回應,石的兒子當時就讀大學,還在國外讀書,不可能買賣股票,故股票真正擁有者實為石木欽;而持有7年才賣,代表石長期受到翁保護,股票未虧損,上櫃後才獲利了結。
合議庭聽完雙方的言詞辯論後,由吳景源諭知12月24日早上10點,於懲戒法院第一法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