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勢打女人挨告 男改名「含冤」還是被判刑
男子可能自認冤屈,改名為「含冤」,但台中地院法官不認為他「含冤」,判處拘役20日。(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男子於去年11月,不滿建設公司水泥車佔用道路灌漿施工,怒罵建設公司蔡姓女員工「妳那麼老哪叫小女生」等語,並握拳逼近蔡女,作勢毆打蔡女,檢方偵查起訴時,他否認指控,還可能自認委屈,改名叫做「含冤」,但台中地院法官不受「含冤」的新名字影響,也不認為這位「含冤」先生真的是「含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上述男子於去年11月4日上午,不滿建設公司佔用馬路一半寬度灌漿施工,與指揮交通的蔡女起爭執,蔡女指控,對方先質問有無申請路權,之後辱罵「去死、去跳樓」、「妳怎麼那麼不要臉,你那麼老了,哪叫小女生」、「妳不懂法,妳法字都不會寫」,並一直朝她靠近,右手握拳舉高作勢要打人,工人趕緊制止對方。
檢方偵查與起訴後,可能甚感委屈,或自認冤屈,這名被告男子改名為「含冤」,台中地院審理時,「含冤」先生否認上述指控,他辯稱說,沒有對蔡女說「妳不懂法,妳法字都不會寫」等語,也沒有舉起右手握拳作勢打人,其律師則辯護說,這是兩人互相謾罵,「含冤」先生主觀上沒有公然侮辱犯意。
不過,法官勘查現場錄音,卻聽到「含冤」先生指責蔡女,「去死」、「妳身心害怕,妳去吃老鼠藥」,以及蔡女對旁人說「他就是一直要打我啊」,再加上另有工人作證說,「含冤」先生握拳舉手朝蔡女逼近,工人才上前保護蔡女,顯示「含冤」先生有恐嚇危害安全之舉,「含冤」先生的公然侮辱與恐嚇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重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據此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