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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追殺釣客致落海亡 未施救依殺人罪判11年定讞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洪男,但一、二審都依強制未遂輕判,被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改認定他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改判11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洪男,但一、二審都依強制未遂輕判,被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改認定他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改判11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2021/12/15 11:5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南市北門區漁民洪義文,4年前晚間駕膠筏於鯤江溝出海捕撈鰻苗,黃姓釣客在水閘門出口堤防上釣魚,魚線勾到洪男,2人爭吵,黃男撿石頭丟洪男,洪男氣得返航拿菜刀追砍黃男,黃在堤防上追到退無可退而落海,洪男不施救而直接走掉,3天後黃男遺體被發現;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洪男,但一、二審都依強制未遂輕判,被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改認定他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改判11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49歲洪義文2017年1月5日晚間7點多,從台南市北門區蚵寮里「鯤江溝」水閘門58號出口處,駕駛膠筏出港,準備捕撈鰻苗,黃姓釣客和溫姓友人在出口處釣魚,因天色昏暗,黃男的釣魚線勾到洪的膠筏,黃男不滿,朝洪男的膠筏丟石塊嗆聲「我們在這邊釣魚,你沒看到嗎?」洪回嗆「這裡是釣魚的地方嗎?」2人起口角,洪對黃揚言:「好膽別走」,將膠筏駕返港口,騎機車到堤防,並從機車內拿出菜刀衝向黃男理論。

溫男勸說「別這樣,沒什麼事」,洪仍持刀快速衝刺、揮舞,作勢追砍黃男,雖一度跌倒仍爬起再追,黃被追趕至堤岸擋泥牆下緣基座寬約30公分的窄徑,再過去就是出海口,無路可退,洪男仍步步進逼,還撿玻璃瓶丟黃,還嗆「好膽過來」,黃男走投無路,失足墜海。

洪男見狀,竟未呼救或報案,回頭直接騎機車離開現場。溫男事後趕達報案,救難人員打撈3天,才在德安寮堤防尋獲黃男遺體。台南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洪。

一審台南地院認為,洪男沒有殺人犯意,只成立當時尚未修法加重的過失致死罪,從重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未遂罪,合併判處4年徒刑;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不成立恐嚇罪,改以強制未遂罪改判2年10月。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符,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審理時,洪男坦承持刀追逐黃,辯稱無意致對方於死,合議庭認為依當時客觀狀況,洪男可以預見若未及時救助,黃男很可能溺斃,導致黃因未及時獲救而溺斃,卻未懸崖勒馬罷手或施救,有殺害黃男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改判11年徒刑。

洪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認定無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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