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警為被告求緩刑 檢要翻案被法官駁回

檢方不滿被告獲判緩刑,要求翻案被高雄高分院駁回。(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鍾姓等2名警員排解糾紛,導致手指挫擦傷,地院審酌被告廖姓等2人賠償並獲諒解,各處拘役50天,均宣告緩刑2年,不料檢方卻認為警員無權建議法官給予被告緩刑而提起上訴,結果被高雄高分院打臉,維持原判決並定讞。
法界人士則表示,警方執勤難免會遭遇情緒激動民眾,因而發生妨害公務案件時有所聞,若情節相當輕微,被告只要認罪,幾乎都會宣告緩刑,但如廖案檢方以警員沒有權利建議緩刑上訴的情形,的確相當罕見。
判決書指出,2020年7月19日晚上10點多,廖姓、李姓2人在高雄市苓雅區一家熱炒店消費,因細故與朱姓女老闆發生爭執後,涉嫌毀損店內鐵桌、玻璃櫃、招牌等物,苓雅分局鍾姓、汪姓警員抵達現場處理,與廖等2人發生激烈拉扯、推擠,鍾員左手指挫擦傷、汪員右手指挫擦傷,廖等2人因而被移送法辦。
高雄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廖等各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因2人賠償警員損失及獲得原諒,均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承辦檢察官卻不服判決,上訴指出,被告僅承認有掙扎但未推擠警方,但妨害公務是侵害國家法益,警員無建請法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的職權。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原審已考量被告犯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並無不妥,駁回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