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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未提供相關違規影片 法官認員警「目睹」可作為裁罰基礎

闖紅燈不滿未提供相關違規影片,法官認員警「目睹」得作為裁罰基礎。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闖紅燈不滿未提供相關違規影片,法官認員警「目睹」得作為裁罰基礎。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2021/12/12 14:09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陳姓男子因在路口闖紅燈被正巧要前往執行勤務的員警看見,遂馬上追上攔下舉發,陳男因而被開罰。不過,陳男認為原處分未提供相關違規影片及事證而逕為裁決,僅依員警舉發有欠妥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苗栗監理站則表示,當時陳男未於停止線前停車等待逕行闖越直行,被員警攔停並於告知違規事實後開單。不過,苗栗監理站經查當時路口監視器錄影資料已逾1個月調閱期限,舉發員警當時也未及時開啟密錄器,所以無法提供陳男開車闖紅燈相關舉證錄影資料。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警察屬執勤機關,依據員警執勤當場觀察所得作為交通裁罰基礎,為國家機關執法具體型態之一,所以難貶抑簡化認員警個人「目睹」而不足採信。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時指出,由道交條例第7條之2規定,如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情形,得由執法機關「逕行舉發」,顯見員警依其「目睹」所視,可作為裁罰基礎。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強調,如今通違規態樣眾多,若干違規行為本質上均屬瞬間,例如闖紅燈稍縱即逝倘要求舉發機關員警必以錄影或照相為證,實屬強人所難。

苗栗地院法官也認為,員警舉發各項道路交通之違規,不以必須提出採證照片或錄影為限,若受限於交通違規事實發生即時性、急迫性,而由員警依其親身見聞經過,填製通知單舉發駕駛人交通違規事實,同樣屬法之所許。

最後,苗栗地院法官判處原處分關於罰鍰逾2700元部分撤銷,其餘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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