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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擄人勒贖變恐嚇取財 二審逆轉刑期大減

高姓男子(白衣者)在押走黃姓男子前,先去五金百貨購買繩索與膠帶。(民眾提供)

高姓男子(白衣者)在押走黃姓男子前,先去五金百貨購買繩索與膠帶。(民眾提供)

2021/11/27 23:5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高姓男子得知當鋪合夥人黃姓男子近期有一筆300萬資金會入帳,加上之前有利益的糾紛,因此擄走黃男,並要求黃男吐出多賺的100萬元,但最後未得逞,雖然警方以恐嚇取財移送,但南檢認定是擄人勒贖,南院一審判處9年2個月徒刑,但二審認定,高男討的100萬,不符合擄人勒贖要件,沒有「贖」的成分,所以改判恐嚇取財處2年4個月徒刑。

黃男在台北做當鋪工作,找高男一起合作,高男的主要工作是找適合的人來借錢,那麼賺來的利息,黃男跟高男均分,不過如果借錢的人沒還錢,債務就會落在高男頭上,後來高男又找來兩位朋友一起放款,但到了最後3個人都欠黃男3、400萬,為了償還黃男利息,3個人每天都為錢煩惱。

為了向幕後金主營造當舖生意很好的假象,黃男鼓催高男再向當鋪借錢還利息,表示如果是高男3人來借錢,就不算利息,但最後高男發現,黃男不只算利息,還提高月息60%,這讓高男覺得不滿,找黃男討論卻被黃男打發,想與幕後的金主討論這種狀況,但黃男不願意提供金主的聯絡方式,讓高男無法取代他的位置。

高男因此決定與兩名同夥擄走黃姓男子問清楚,因此設局以「要還錢」為由,將黃男片出來,騙黃男說要去毒品工廠取錢,但高男與歹徒兜了一圈,把黃男載到郊區,質問黃男既然算了高利息,那麼高男與3人不用再還錢,而且之前獲利時並沒有均分,質疑黃男瞞著高男等人,吞了100萬。

高男認為,黃男最近有一筆300萬的資金入帳,要黃男吐100萬還給他們,否則不讓黃男離開,但黃男拒絕後,高男也沒有暴力相向,反而載黃男去汽車旅館鬆綁,拿走煌男的提款卡領走4萬8000元,這是黃男之前欠高男的酒錢與利息錢。

黃男趁隙求救後,警方開始偵辦,認為這是一件債務糾紛,所以用恐嚇取財移送,不過檢方認為,高男是得知高男會有300萬入帳,所以才擄人想拿100萬,認為這符合擄人勒贖的條件,一審判9年多徒刑,後來高男等3人不服上訴二審,二審法官對100萬有不同的看法。

二審法官搬出最高法院的解釋,法律實務上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的差別,在於「贖」的概念,強調歹徒是安全、自由換取相當的對價關係,如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有別的原因,為了達到取得財物的目的,而剝奪被害人的自由、人身安全,那應該不符合「勒贖」的解釋。

也就是說,高男是因為與黃男有財務上的糾紛,才將黃男押走,而事後也沒有暴力相向,所以二審法官不認為高男有擄人勒贖,所以用恐嚇取財改判,最後判高男2年多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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