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友站副站長「撲過來」 襲胸舌吻強摸女副站長下體被判刑
警友站副站長酒後失控,涉對女副站長襲胸摸下體,一、二審都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某分局派出所的警友站何姓副站長,去年8月於警友站聚餐時飲酒,返家由同一警友站另一女副站長小芳(化名)開車載回家,卻在車內伸出鹹豬手,「撲過來」觸摸小芳的胸部,還強摸與下體私處與企圖舌吻,小芳先向警友站長求救後報警,他全盤否認犯行,但法官不採信,一、二審都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可上訴。
副站長小芳指控,當天何男(副站長)小酌,她沒有喝酒,順路讓何男搭車,突然間何男「直接撲過來,以右手碰我左邊胸部、以左手碰我右邊胸部」,她趕快將車停在路邊,用右手將何男的手打掉,但何男「繼續再撲過來摸」,這過程大約3、4次,還強吻小芳,她一直閃躲,又被何男用右手隔著褲子下體1次,大約2、3秒。
小芳說,她趕緊下車,再請何男下車,何男卻不願意下車,小芳斥責何男,「我要打電話請你老婆來接你回去」,並傳簡訊向警友站長與警察求救,「救我、快來」,小芳強調,何男當時情緒激動,她擔心何男惱羞成怒動手打人。
何男則答辯說,我確實喝酒,是小芳載他回去,他當時於車內想先睡一下,小芳開車很久,卻沒有抵達他家,他跟小芳說,「妳為什麼繞路開那麼久?」,雙方起爭執,「我沒有撲向她,也沒有摸她胸部及下體,我只有大小聲」、「我怎麼可能做這種事」。
台中地方法院與台中高分院都認為,小芳與何男無特別交情,既素無往來又無怨隙,小芳並無虛構情節、誣陷何男之理,另外,小芳向警友站長等人,反映「對我不禮貌」、「救我」,自可做為補強證據,何男也於一審時坦承,他上車後與小芳聊天,與上車後睡著、雙方爭執之說矛盾,認定何男觸犯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