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環保局長聘用太太挨罰30萬 自認單純核章請求撤罰敗訴
雲林縣環保局長張喬維擔任副局長時聘用太太挨罰30萬,他自認單純核章,就續聘流程並無決定權,請求撤罰;北院指出,依雲林縣政府相關規定,副局長具有審核權,張卻未迴避才挨罰,判張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雲林縣環保局長張喬維擔任副局長期間,核章聘用太太為約僱人員,遭法務部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30萬元,但張自認續聘流程由上級長官決定,他單純用印,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依縣府相關規定,認副局長具有審核權,張卻未迴避,法務部依法開罰無誤,判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喬維於2014年6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間擔任副局長時,見環保局聘用人員簽呈上有太太姓名,卻未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迴避,核章後挨罰30萬元。
張喬維不服,提告主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關於利益衝突規定,應以實際具有裁量權為限,否則無法構成。張指,本案續聘流程,歷經年終考核、縣長核定、局長裁示等重重關卡,他身為副局長並無任何裁量餘地,直到所有續聘人選完全底定後,他才在最後無涉裁量文書上用印,僅為單純形式流程,無任何實質意義,請求撤罰。
法務部解釋,根據縣府函文可知,當時續聘約僱人員均由環保局自行核定,且無論2次僱用經由縣府或環保局核定,張喬維擔任副局長,對約僱人員僱用流程已具有准否、退回、同意、修正等裁量空間,依法應自行迴避卻違法,裁罰30萬元無誤。
北院根據縣政府自治條例、環保局組織規程、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文書處理作業規範,得知副局長職務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另該縣環境保護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中有關「聘僱人員或職務代理案件之核議」部分,副局長均有「審核」法定職權。
因此,張喬維就機關決策、執行具相當影響力,在人事聘用上具裁量空間,且若真如張主張「單純用印」,代表縣政府自治條例、環保局組織規程、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文書處理作業規範等,形同虛設。
北院並指,環保局政風室就利益衝突迴避應注意事項,召開2019年2次會報提案宣導,並提出「自行迴避參考範例」,當時就由張喬維擔任主席,難謂不知規範。
北院認定,張喬維擔任副局長期間未迴避太太續聘程序,其廉潔性易遭人質疑,使公眾更難以信任國家公務行為公正、不徇私,故法務部裁罰並無違誤,判張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