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1分鐘連3罰 車主抗告撤銷2罰單
國3新竹系統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1分鐘被開3張罰單,車主不服抗告2罰單撤銷。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王姓男子今年7月份開車行經國道3號103公里處時,先從茄苳入口匝道右側車道向左變換車道至入口匝道左側車道,之後在南向104.4公里處自外側車道向左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再於南向105.7公里處自內側車道向右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因全程1分鐘時間未打方向燈遭其他駕駛檢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竹林分隊因此開出3張罰單。
王姓男子不服,認為1分鐘內開出3張罰單已違反禁止過度原則,也坦承自己因半路方向燈半路故障不知情所以未打方向燈,但主張撤銷第2、3張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主張,王男違規屬不同行為,是變換不同車道後再次違規,並非連續為之,非屬同一行為,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依道交條例第85條1第2項第1款規範目的,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故撤銷王男遭舉發的第2、3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