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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頭搖晃未滿1歲女嬰致死 越南女判刑1年6月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1/10/28 15:0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越南藉麥姓女子受朋友之託,照顧1名未滿1歲女嬰,去年8月間,她替女嬰清洗吐奶後,驚見女嬰無意識且臉色有異,為了喚醒女嬰,竟拍打女嬰頭部並搖晃身軀,致女嬰頭部受創,送醫住院後仍因腦損傷、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麥女1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8月3日,沒有保母資格的麥女受武姓朋友所託,代為照顧武女出生才4個月的女兒。去年8月9日上午7時許,麥女餵食女嬰後,見女嬰吐奶,先為她清潔,再把物品拿到浴室清洗,返回房間時,驚覺女嬰無意識且臉色有異,為喚醒女嬰,竟貿然拍擊女嬰頭部並搖晃身軀。

    麥女見女嬰沒反應,趕緊叫救護車送醫,女嬰送醫後,因硬腦膜下腔出血,缺氧缺血性腦病變,住院治療後,因腦組織軟化壞死,泌尿道感染及肺炎,引發腦損傷、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檢方認為麥女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嫌起訴;審理時,麥女辯稱「我跟女嬰無嫌隙,不可能殺她,我當時太慌張,想要叫醒女嬰,所以有搖晃她的臉,但是沒有殺她的意思」。

    合議庭依法醫研究所鑑定、醫師證詞等證據判定,無法證明麥女出手拍打女嬰頭部,有導致女嬰受傷,但她搖晃女嬰,致女嬰因嬰兒搖晃症候群而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傷害,並因而死亡,她的所為與女嬰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構成過失致死罪。

    合議庭認為,麥女雖非故意傷害女嬰,但她的不當行為,造成女嬰腦部重創、出血,女嬰入院時,已失去自主呼吸能力,昏迷指數僅有3,且經檢查她的周腦室白質軟化症,腦神經元死亡,沒有任何復原可能,只能慢慢走向死亡,加上她否認犯行,又因無法負擔480萬元賠償金而未能達成調解,因此判刑1年6月。

    至於她被控告殺人部分,合議庭認為,麥女才剛受託照顧女嬰,雙方並無仇隙,卷內亦無相關事證,足以證明她是出於故意傷害或殺人犯意,無端拍打女嬰頭部及搖晃身體,且縱使麥女有拍打女嬰頭部,亦非造成女嬰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原因,難僅憑她有不當搖晃行為,就認定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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