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誤載「淡水」害男子被通緝 士林地檢署要國賠3萬元
士林地檢署疏失,國賠3萬元。(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執行科科長與書記官,2017年執行徐男的傷害案件時,誤把傳喚書的地址由新北市「中和」區寫成「淡水」,讓郵差與警方遍尋不找,雙雙回覆「查無此址」,未料士檢內部沒人察覺有異,竟直接發布通緝,害徐男被當通緝犯逮捕拘禁,他氣得聲請國賠,高等法院認為士檢確有疏失,判國賠3萬元,全案確定。
徐男因犯傷害罪,被士林地院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負責執行的士檢執行科科長,於2018年7月26日寄發執行傳票時,將徐男居所址新北市「中和」區誤載為「淡水」,書記官於同日執行時,亦疏未注意查核該址資料是否正確,逕行寄發傳票。
傳票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退回後,士檢內部未注意此錯誤,也沒再行調查確認,仍按錯誤地址執行拘提。接獲拘提指令的淡水分局也找不到該處所,遂函覆查無該址,且不知徐男去向,無法拘提到案。
郵政與警政雙雙回報查無該址,沒想到士檢還是沒人發覺有異,書記官於同年10月31日逕以徐男「傳拘無著」無由,製作通緝書送其主管執行科科長審核,科長亦疏未發現此錯誤,逕予批核,同年11月2日,在未合法傳喚的情況下,對徐男發布通緝。
隔日,淡水分局以電話通知徐男遭到通緝,要求前往報到。徐男覺得莫名其妙,仍主動前往配合製作調查筆錄、按壓指紋、拍攝照片,但因其通緝犯身分,必須解送士林地檢署,使得他必須被拘留在候訊室內。經檢察官訊問,在相關文件勾選「緝捕到案」,徐男於繳納易科罰金3萬元後才重獲人身自由離開。
徐男火大,質疑士檢執行職務有過失,不法侵害他的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及其他人格權,聲請國賠。
高院認為,士檢所屬的公務員執行職務,顯有違背職務注意義務的過失,導致徐男因錯誤通緝及之後自動到案仍遭逮捕、拘禁,受有名譽及行動自由被侵害的損害,聲請國賠有理由。合議庭審酌雙方身分、資力與情節輕重、徐男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判士檢應給付3萬元本息較合理,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