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營養午餐弊案 6校長有罪定讞須入獄 4校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今判6位前校長有罪定讞,樹林高中張世明(見圖),刑期4年2月。(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纏訟10年的新北市中小學校長營養午餐索賄弊案,4年前已有11位校長被判刑定讞,另15名校長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8月將10位校長判處有罪,另5人無罪;最高法院今判前樹林高中校長張世明等6位校長有罪定讞,刑期各1年10月至4年2月,另5位校長無罪確定;而曾獲師鐸獎的蘆洲國小前校長柯份等4位校長,則被撤銷發回高院,進入更二審。
最高法院今判有罪定讞的6位前校長,包括:樹林高中張世明(刑期4年2月)、義學國小蕭道志(4年2月)、義學國小張崇仁(3年7月)、江翠國中黃耀輝(2年4月)、新埔國小張萬隆(2年2月)、二重國小劉創任(1年10月),必須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時任校長包括網溪國小潘教寧、林口國小蕭茂生、中和國小傅育寧、集美國小吳永裕5人,今也獲判無罪確定;更一審被判有罪的蘆洲國小柯份(4年)、安和國小趙榮景(4年4月)、樹林國小葉振翼(3年7月)、埔墘國小吳玉美(2年)等4人,今被最高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
本案起於金龍盒餐公司供應積穗國小營養午餐,發生餐桶長蛆事件,新北地檢署追查發現,新北市歐克、金馬、津津等團膳業者,為取得午餐標案或供餐缺失時獲較輕處罰,自2002年至2011年間,從每名用餐學生每餐約45元的餐費中,抽取2到4元的回扣,或每件採購案以10萬至50萬元統包計算回扣,業者分別以雜誌、報紙內夾帶現金,或將錢裝進水果盒、茶葉罐,送入校長室行賄。
新北地院一審認為31名校長10年間共收賄4000多萬元,分別判刑3月至10年6月刑期。高等法院二審時,11位校長、主任認罪,各獲輕判1年2月至2年並緩刑;否認犯罪的校長或主任,其中有5人獲判無罪。
上訴最高法院後,豐年國小前校長楊文達、成功國小前校長許利楨、麗林國小前校長蔡雨喬、評選委員曹水成被駁回,各判刑1年10月至3年8月定讞,認罪獲緩刑的8校長也定讞,其餘發回高院。
高院更一審去年8月宣判,15名校長有10人被判有罪、5人無罪;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判張世明6人有罪定讞,5人無罪確定,4人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今判6位前校長有罪定讞,義學國小蕭道志(見圖),刑期4年2月。(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