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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孩子勉允1週嘿咻1次竟遭前夫硬上 律師這麼看

台南地院。(資料照)

台南地院。(資料照)

2021/08/10 08:55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楊姓男子與妻子離婚10餘年,為了養育年幼子女仍同住一屋簷下,但未同房。因楊男平日有性需求,前妻為求平靜,答應平均1週跟前夫做愛1次,1回,楊向前妻求歡,前妻以前1天才做過、不同意再做,楊男竟霸王硬上弓、暴力相向受傷,女方向子女哭訴遭其父親毆打、硬上,一、二審都判他3年6月徒刑。

律師林仲豪指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所保護的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每個人都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楊男前妻雖然曾經與前夫有約1週發生1次性行為的協議,但不代表女方以後就一定都只能同意「嘿咻」,楊男仍須尊重前妻在每1次性行為的當下是否同意。

本案當天楊男前妻的身體確實有多處鈍挫傷,也有發生爭執,楊男仍執意要發生性行為,雖然楊男抗辯說是「床頭吵床尾和」。但依照近年來最高法院採取「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的實務見解,楊男是很難讓法官相信當時他的前妻有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意願。

另位律師熊家興也說,楊男前妻為了養育小孩、無奈答應跟前夫1週做1次,事實上她根本不願意。本案楊男是用暴力成傷達成性交目的,當然構成強制性交罪!不管是夫妻或是男女朋友,只要對方不同意,都構成強制性交罪,當然要綜合判斷才能釐清案情,所以也有相類案件判無罪的,但本案都暴力成傷了,當然是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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