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契約違反民法「善良風俗」無效 仲介夫婦判刑又判賠
高等法院民事庭今再依兩造簽訂代理孕母契約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為無效,判決林男夫婦應支付呂姓夫妻44萬多元,全案確定。(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男和太太吳女替呂姓夫妻辦理烏克蘭代理孕母事宜,但事後遭指控代孕計畫失敗,索討2萬7千美元約新台幣84萬元,林男、吳女喊冤稱未仲介代理孕母牟利,高等法院今年4月依違法人工生殖法判吳女3月、林男2月徒刑,還可上訴,高等法院民事庭今再依兩造簽訂代理孕母契約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為無效,判決林男夫婦應支付呂姓夫妻44萬多元,全案確定。
呂男、曾女夫婦主張,林男和吳女夫婦經營到烏克蘭申請代理孕母、媒介捐卵等事宜,2019年3月,和有意找烏克蘭女子當代理孕母的呂男、曾女夫婦簽約,約定由林男夫婦安排呂姓夫婦到烏克蘭,並聯絡接洽烏克蘭仲介,提供捐卵者資料以供挑選,再安排呂男進行取精等事宜,簽約後,他們陸續支付1萬2千、1萬5千美金,約新台幣84萬元。
呂姓夫婦表示,後來代理孕母計畫失敗,且契約涉及代理孕母約定,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為無效,加上因涉及生殖細胞的買賣,違反人工生殖法規定,故訴請林男、吳女應賠償他們84萬元。另外,吳女為宣傳代理孕母事業,在臉書社團記載呂男有所謂的「精子活力不佳」等說法,已侵害其名譽和隱私權,應各賠償5萬元。
林男、吳女辯稱,收取1萬2千美元的項目,包括烏克蘭2趟的機票、相關住宿、簽證、規費,並未獲利,另外,1萬5千美元是給烏克蘭仲介的,和他們無關。
高等法院認為,代理孕母契約是就孕母提供生殖細胞及所生子女給付報酬的約定,使生殖細胞、子宮及懷孕生子行為得以「金錢化」,成為交易標的,因此代理孕母契約並約定報酬的協議已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依照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因此林男、吳女應返還該1萬2千美元,約新台幣36萬多元。
合議庭並認定,吳女在臉書社團發文內容涉及呂男個人的身體健康和醫療情形,且和公益無關,也無正當性,相關行為已侵害呂男隱私權、名譽權,應各賠償5萬元、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