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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電擊棒「罰鍰」變「起訴」 因為他做了「這件事」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2021/07/07 10:1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翁姓男子去年在台北市南港區攜帶1支電擊棒被查獲,原本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他竟在調查筆錄、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等文件上,偽造朋友的署名15枚、指印18枚,冒用朋友名義應訊,新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將他起訴。

檢警調查,去年8月6日凌晨0時25分,翁男在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經園街口,因攜帶1支電擊棒被查獲,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警方帶回偵辦。

檢方調查,翁男卻在詢問調查時,冒用張姓朋友名義應訊,並在調查筆錄、照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自願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權利告知書、夜間訊問同意書、電擊棒持有人確認書等文件上,偽造朋友的署名15枚、指印18枚。

翁男朋友事後發現報案處理,翁男在偵查時自白犯罪,檢方認為他所為觸犯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請法院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據查,非經內政部許可,否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的警械,就包含電擊棒,違者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司法實務上,法院大多處以罰鍰;而翁男偽造朋友署名、指印行為,依據刑法規定,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可處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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