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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店女員工與男同事倉庫「連結」 店長稱「幫隱瞞」卻挨告

飲料店江姓店長對離職女員工稱「有妳跟男員工在倉庫內的性行為畫面」,並稱「我會幫妳隱瞞」,被劉女控告恐嚇罪,桃檢調查認為尚不構成,偵結以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飲料店江姓店長對離職女員工稱「有妳跟男員工在倉庫內的性行為畫面」,並稱「我會幫妳隱瞞」,被劉女控告恐嚇罪,桃檢調查認為尚不構成,偵結以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2021/06/03 16:35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平鎮區1家飲料店劉姓女員工因突然要離職,江姓店長因班表排妥、措手不及,要求女員工留下幫忙,對女方稱「有妳在倉庫內與男員工性愛畫面」、「會幫妳瞞著妳老公」,結果被女員工狀告恐嚇及妨害秘密罪;檢方調查認為江男的說法不構成恐嚇罪,而妨害秘密部分經劉女撤告,偵結對江男以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檢署調查,35歲的江男為某知名連鎖飲料店店長,去年9月29日晚間,他因劉女突然告知要離職,因班表已經排妥,將大感困擾,透過LINE打電話對劉女稱「有妳在店內與男同事在倉庫內發生性行為畫面」,並以訊息提及「妳昨天突然就不上班了,這是互相的」、「我會幫妳隱瞞」、「幹嘛一直要把事情挖出來」等語。

劉女對此提告江姓店長以此要她留下繼續上班,還稱「不然要將影片的事情告知妳老公」或其他人,讓她心生恐懼,狀告恐嚇及妨害秘密罪。

檢察官調查認為,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成立,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惡害通知他人;江被傳喚調查時,否認以性愛畫面恐嚇劉女繼續上班,而是「會幫妳隱瞞」等語,尚難以此認為江男有恐嚇劉女情事,而妨害秘密部分經劉女撤回告訴,因此偵結對江男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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