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樹倒壓毀愛車 車主求償高院、北市公燈處確定敗訴
高等法院今認定此樹是道路附屬工程,且是「私樹」而非「公樹」,權責單位應為新工處,仍判張男敗訴,高院與北市公燈處無須賠償,全案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張姓男子前年4月開車到台北地院出庭,將車停在高等法院旁的路邊停車格,但突然發生地震,一棵路樹倒塌壓毀張男的愛車,他訴請高等法院、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求償75萬元。一審台北地院依路樹位置判定此樹應由台北市新建工程處負責,判張男敗訴;二審高等法院今認定此樹是道路附屬工程,且是「私樹」而非「公樹」,權責單位應為新工處,仍判張男敗訴,高院與北市公燈處無須賠償,全案確定。
事發於2019年4月18日下午1時1分,花蓮發生芮氏規模6.1地震,震央在銅門,震度高達7級,台北市震度4級,台北地院因此一度大停電,重慶南路一段136巷內高等法院旁的一棵路樹,因強震而被連根拔起,壓毀停在路邊車格內的Toyota RAV4休旅車。
張姓車主庭訊後前往駕車,眼見愛車被壓在樹下,原廠車場估算修復費約56萬餘元,並建議報廢處理,而車輛經認定折舊價值約80萬元,報廢後殘值5萬元,因此訴請高院、北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國家賠償75萬元。一審北院判張敗訴。
張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今認定,樹木座落於市區道路用地的界境範圍內,屬道路的附屬工程,不符種植在「道路綠帶」或「廣場」的行道樹定義,道路養護、管理、巡查以及國賠等責任,應由北市府新建工程處掌理。
判決指出,這棵樹不是種在「人行道植穴」和「安全島」的「公樹」,而是「私樹」,不屬公園路燈管理處的職責;台北市「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雖有規定,所有權人為了避免危害和急迫危險,有必要即時處理,但「即時必要處理」的義務,並非「賠償」義務,二者不能混為一談。因此認定求償無理由,駁回張男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