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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一場車禍導致嗅覺喪失 全案歷經三審才確定

謝姓男子因車禍鼻樑骨折,經手術治癒後卻失去嗅覺。(情境照)

謝姓男子因車禍鼻樑骨折,經手術治癒後卻失去嗅覺。(情境照)

2021/05/24 00:1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謝姓男子因車禍鼻樑骨折,經手術治癒後卻失去嗅覺,肇事被送辦的洪姓貨車司機,從原來的一般過失傷害罪改以過失重傷害罪論處,洪男認為謝男嗅覺喪失與該起車禍無關,但法官最後認定兩者間有因果關係,全案歷經三審才確定,洪男同意賠償謝男220萬元換得緩刑機會,格外罕見。

洪男3年多前駕駛貨車行經新園鄉時,因貿然迴轉,導致對向一部由謝男駕駛的貨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謝男顏面及鼻樑骨折,送醫救治,肇事的洪男事後被屏東地院簡易法庭依一般過失傷害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不料,謝男傷癒後卻喪失嗅覺,檢方因而提起上訴,主張該案被告應以過失致重傷害罪論處。

洪男認為,謝男是在車禍發生約1年後才到醫院追蹤,連醫院都無法判定謝男嗅覺喪失與該起車禍有關,實有必要再送其地醫學中心作更精確的科學鑑定。

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謝男車禍手術後至長庚醫院就診,主訴嗅覺喪失,經鼻阻力檢查顯示為嚴重嗅覺功能減損,長庚為衛福部所列醫學中心,實無必要再送其他機關鑑定。

二審法官認為,審判實務上,鑑定機構對於科學上無法百分之百確定的事項,常不願出具明確判斷意見,但不能因該鑑定機構不願判定,即認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或無客觀上的關聯性,該案依一般人客觀生活經驗法則判斷,謝男嗅覺嚴重減損與洪男過失導致鼻傷具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合議庭於是撤銷一審判決,改以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洪男7個月徒刑;洪男不服被重判,上訴三審;高雄高分院認同二審見解,認為應以過失重傷害罪論處,但考量洪男在該院審理期間,已同意賠償被害人220萬元,並取得原諒,於是撤銷二審判決,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洪男4個月徒,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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