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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盜拷色情光碟刑度6月起跳 大法官:合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第804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翻攝)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第804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1/05/21 17: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著作權法」規定,販賣或公開散布盜拷光碟者,地板刑度6月起跳,比其他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刑度還要高,且還特別被列為公訴罪,讓不少承審法官與被告質疑法條違反平等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21日為此公布第804號解釋,直指相關法條「全部合憲」,當事人無法獲得救濟。

劉姓男子2014年購入有版權的日本色情光碟,並以每月2萬8000元報酬雇用許男,共同燒錄、印製封面及包裝盜版光碟,每片12元至13元不等價格銷售店家,每月獲取約3萬元至4萬元不等利益。被警查獲後,因其販賣的檔案儲存在「光碟」內,屬於6月以上5年以下的特別加重條款,恐面臨要入獄的下場。

另有9人也犯下販售或陳列盜拷光碟的犯行,其中多數與色情光碟有關,再加上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違法重製著作物於光碟內,意圖販售或散佈,不只要面臨6月以上的刑期,還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也就是即便和著作權人和解,仍無法撤告,必定吃上官司,讓承審法官與當事人質疑相關法條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釋憲的主要理由為,「重製」兩字定義不明確,且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只處3年以下徒刑,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但若重製的方式改成盜拷光碟,刑度卻拉抬到6月以上5年以下,最高還可併科500萬元罰金,違反平等原則;此外,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但遇到光碟時,卻變成「非告訴乃論」,亦違反平等原則。

武漢肺炎疫情警戒三級期間,大法官仍堅守岡位,近期不斷開會,21日為此作成804號解釋,直指相關法條「全部合憲」。

大法官指出,「重製」二字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盜拷光碟本刑6月起跳,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與平等權並無違背;加重併科罰金,亦符合平等權;列為公訴罪,也不違反平等原則。故釋憲標的全部合憲。

不過大法官特別提及,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發展迅速,時至今日,非法重製他人著作的主要載體及其重製方式已有明顯不同,光碟不再是重製物的最主要載體,盜拷光碟是否有必要繼續列為加重處罰的行為,有關機關應該適時檢討修正,以免法律與社會發展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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