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被消波塊砸傷 調解委員竟要抽3成「服務費」
2021/05/06 18:22
首次上稿 16:11
更新時間 18:22(新增高市勞工局回應)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孫姓工人日前施工時不慎受傷,他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調解失敗後,孫向自稱是調解委員的李姓男子詢問如何處理勞資爭議,李帶著黃姓友人上門,向孫索討3成的和解金。高雄檢調獲報展開追查,李今被檢方依貪污罪聲押,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
檢方指出,孫姓工人日前在興達港情人碼頭執行吊掛工程時,不慎被消波塊砸傷,他與資方協商不成,轉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但第一次調解失敗後,孫向自稱是調解委員的李姓男子(51歲)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勞資爭議,孫便帶著黃姓友人(43歲)到孫的辦公室拜訪。
過程中,李向孫遊說再次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並申請李為該案的調解委員,黃則擔任勞方代理人,並要求以3成的和解金作為兩人的「服務費」,李承諾自己會以調解委員身分替孫護航,讓資方付出100萬和解金。
不過,當勞資雙方2度調解時,仍因共識不足調解破裂,檢調也獲報得知李、黃兩人惡行,經展開追查後,5日傳喚兩人到案說明。檢方認為李男有滅證及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但法官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10萬交保;而黃男則是坦承犯行,被檢方諭知限制住居。
高市勞工局指出,李男並非勞工局及委託民間團體的調解人(調解委員),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勞資雙方皆可自行選定1名調解委員,且不限定須由勞工局所備置的調解委員名冊中指定。
經查,孫男遞送調解申請書之初,即自行選定李男擔任勞方調解委員,但調解業務是免費服務,參與的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均不得向勞資雙方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未來將以此事件作為爾後參與勞資爭議調解案件的調解人、調解委員宣導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