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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茂鍾案》聲請平反再審案開庭 檢:諸慶恩冤屈如籠中兔

    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蒞庭為諸慶恩喊冤。(記者張文川攝)

    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蒞庭為諸慶恩喊冤。(記者張文川攝)

    2021/04/19 14:2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被爆與多位司法官、警調官員不當交往,高檢署重啟調查相關4大案,上月針對前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已故經理「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提出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今首度開庭調查,由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說明聲請理由,陳佳秀指出,諸慶恩至死都不知此案有眾多無影手在幕後操弄,是檢方重新調查後才發現司法天平失衡的事證,諸慶恩蒙受不白之冤,冤屈有如被罩住的兔子,想出去卻被壓住,至死不可得清白,請高院准予再審。

    諸慶恩於2000年6月被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涉犯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一審台北地院5個月後判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2002年4月改判有罪,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商會法部分判無罪;諸慶恩自行上訴,檢方也針對判無罪部分上訴,但諸慶恩在審理期間的2003年5月24日死亡,最高法院同年8月將檢方上訴判決不受理,諸慶恩的上訴駁回確定。

    陳佳秀今指出,全案在調查局立案偵辦,以及最高院審理期間,皆有幕後影武者在操作,自從1999年10月1日翁茂鍾收至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來函,指出怡華實業的債主百利達銀行,向法院擔保的1億4000萬可轉換定存單,帳戶內沒有現金。

    翁茂鍾隨即在自己的筆記本寫下「可謂大好消息」,當晚翁就和後來擔任諸慶恩案終審陪席法官的石木欽檢討此案。檢方認為這就是翁計畫入罪於諸慶恩的最初動機和時間點。

    根據翁茂鍾親手記錄的27本筆記本,1999年10月4日翁與石木欽、時任台北市調處調查官秦台生、委任律師楊永成等人,在來來飯店桃山餐廳討論百利案,同月7日和秦台生至兄弟飯店吃日本料理,隔天秦台生就接獲告發百利達銀行的匿名檢舉。

    10月13日市調處報請北檢立案調查,當晚翁又與秦台生、「羅主任(時任北檢主任檢察官羅榮乾)」在遠東富貴樓討論此案,10月20日調查局本部函覆北市調處「不同意立案」;隔天「羅主任」又將相同內容的檢舉信,送交北檢輪分案,29日北檢發交給北市處偵辯,調查局本部隔月終於同意市調處立案。

    陳佳秀指出,2000年3月8日市調處函報調查局打算展開約談,當晚翁、秦也有見面討論;3月29日約談潘姓女被告,當晚秦、翁也在艾德華餐廳見面。檢方勾稽,秦台生從調查局立案、到移送北檢的5個月期間,共與翁茂鍾見面、宴飲5次。

    到了三審,陳佳秀指出,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從2002年6月20日受理分案,到2003年8月14日評議結案前,翁茂鍾共與陪席法官石木欽見面餐敘、球敘9次。

    陳佳秀引用諸慶恩過世後,親友合編的紀念集文章:「什麼叫冤?就是一隻兔子被罩住了;什麼是屈?就是要出去時被屍壓住出不去了」,「兔子被拘束著,在黑暗中看見一道曙光,或在一片荒山野嶺中找到一條路,卻不能突破、走出,而阻礙物是屍(指諸慶恩已亡故),這不叫冤屈,這叫什麼?」

    法官黃惠敏詢問本案是否符合再審要件,陳佳秀認為,偽造文書為二審定讞案件,諸慶恩自行上訴,被最高法院以不合法律程式為由駁回;檢方也有依諸慶恩的請求提出上訴,檢方上訴狀與諸的自行上訴狀內文一致,內文用字遣詞有利於諸慶恩,可證明上訴的真意是依諸的請求而上訴,最高院以諸慶恩死亡而判決不受理,對諸慶恩不利,二審諸多未盡調查,理由矛盾,應重啟再審。

    檢方指出4大新證據,做為聲請再審理由,包括未敘明不採納諸慶恩有利證據的理由;對於商會法與偽造文書罪的部分判決理由矛盾;部分認定的事實、理由與卷內證據不符;未敘明認定對銀行、翁的怡華實業公司「足生損害」的理由。其中,怡華公司自始至終未提告,也未列被害人,二審卻自行將怡華公司列為告訴人,並在判決後,將附帶民事求償案移送民事庭審理,使怡華不用付民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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