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廂內脫衣陪酒不罰 法界:包廂若未上鎖照樣違法
律師陳鳳暘指出,脫衣陪酒只要在外人無法隨意進出的場所,或外人無法從外窺探春光的場所,就未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照)
前情提要
〔記者林嘉東/綜合報導〕台東7名女侍陪酒時,在包廂內裸露私處取悅客人,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究辦,不過,台東地院卻裁定七仙女不用受罰,引發爭議。律師陳鳳暘指出,脫衣陪酒只要在外人無法隨意進出的場所,或外人無法從外窺探春光的場所,就未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本案,七仙女雖有裸露私處取悅男客,但脫衣過程全程在包廂內,包廂依社會通念並不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所以並非公共場所。
陳律師指出,只要有一項的犯罪事實,與法定的構成要件不符,就不觸法。七仙女雖有脫衣,裸露私密取悅男客,但包廂並不是公共場所,法院裁定未觸犯社違法,當然也就沒有錯。
不過,女侍雖在包廂內脫衣陪酒,外人是否可以從包廂外,輕易窺進包廂內的一舉一動,或是包廂有無關門上鎖,都構成包廂是否是公共場所的重要關鍵因素。
有檢察官指出,有的包廂只用一塊布幕遮蔽,風一吹,手一撥,包廂內脫衣春色就一覽無遺;在這種包廂內脫衣陪酒,包廂就會被認定為多數人可以進出的公共場所,女侍脫衣陪酒,就會觸犯社違法。
此外,女侍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時,包廂有沒有上鎖也很關鍵。
另有法官表示,本案,七仙女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時,沒有其他人進出包廂,屬於私密空間,非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不屬於公共場所,七仙女因此未觸犯社違法。
倘若,七仙女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時,包廂房門未上鎖,有其他女侍與服務生進進出出,女侍在未上鎖的包廂內脫衣,包廂就屬多數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所,就會觸犯社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