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女調查官控性騷擾 調查局桃園處機動站犯防組長被記過拔官

調查局又發生男調查官言語性騷擾懷孕女調查官的醜聞。(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調查局先前才爆發外事站前副主任與女調查官餐敘後,被控強吻及襲胸而被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不料,又發生男調查官言語性騷擾懷孕女調查官的醜聞,桃園市調查處機動站犯罪防治組長高得志被6名菜鳥女調查官指控性騷擾,調查局上月召開考績會後,認定高男言行不當,將他記一小過並改調基隆站調查專員。
高得志為調查班37期結業,2018年開始擔任桃園處機動站犯防組長,個性直爽的他,去年底卻接連被6名菜鳥女調查官指控,涉嫌在工作或辦案期間,對女調查官言語性騷擾或不當肢體碰觸。
調查局督察處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同時也約詢高男說明,經比對多名被害女調查官及高男的說詞後,發現高男曾多次在女調查官面前,提及或暗示足以聯想到與性相關的話題,並使女調查官感覺到不舒服,因此將他記過及調職懲處。
而在職場上,究竟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律師丁昱仁解釋,如果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做出不受一般人歡迎,並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言詞、行為,而因此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表現等情況,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丁昱仁說,是否構成性騷擾,實務上會從被害人的個人觀點來判斷,意即被害人面對行為人的特定舉止時,對於對方的特定行為是否覺得摻雜了「性」的意味?這些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或不受到歡迎?而且,最關鍵的是,對於具有爭議性特定行為的感受,究竟是「一般人通常有的感受」?或「特定被害人獨有的感受」?
丁昱仁解釋,關於「主觀感受」的部分,為了排除極端情況,實務上須符合「合理被害人」的標準;換句話說,指特定的爭議行為,會使一般人普遍覺得不舒服,這個標準即符合合理被害人標準;反之,如果特定行為不會使一般人感到不悅,只有特定人的感覺比較強烈,那可能就不會構成性騷擾。因此,性騷擾的判定,通常會依個案發生的背景、被害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工作環境、爭議言詞或行為等具體客觀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有關性騷擾的罰則部分,丁昱仁表示,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可對性騷擾者罰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隱私處,則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此部分屬刑事告訴乃論。